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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民办高等教育税收政策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教育与职业 日期:2010-9-21 16:12:00 人气:

调整民办高等教育税收政策
昆明理工大学副校长 罗黎辉

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然而,由于其未能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很好地衔接,《通知》中的一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导致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造成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事实上的不平等。为了避免纳税,一些民办高校会想方设法去减少办学经费的节余,这就导致民办学校缺乏发展的后劲和承担办学风险的能力,甚至有可能引发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民办高等教育虽然也能享受一些免税待遇,但其应税项目比公办教育要多,加之社会对其价高利大的普遍熟悉,税务机关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税收治理要比对公办教育严格得多。这种治理上的差别待遇加剧了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对此情况,建议如下:

1.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措施,落实民办高等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与公办高等教育享受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从而为民办高等教育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发展环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与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区别对待。 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享受同等税收政策待遇。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学历教育取得的教育服务收入,开办初期允征3—5年的企业所得税;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得的教育经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免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营业税。民办高等教育中有大量的教育对象为待就业人群,教育内容以职业技术教育、岗位技能培训为重点的非学历教育。现阶段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必将制约其发展,不符合目前的社会需要状况。因此,应当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免征营业税,以利其健康发展。

(文见《教育与职业》201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