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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2教育督导与评价研讨会发言摘编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日期:2012-7-16 13:43:00 人气:

准确把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代特征和要求
北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线联平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指地区、城乡、学校之间都能在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经费投入、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实现相对均衡,保证所有学生受教育权利与机会的平等和公平。这种均衡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内涵大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受教育群体依法得到基本的教育保障,解决“有学上”的需求;第二,受教育群体享受相对均等的教育条件保障,解决“上好学”的问题;第三,受教育群体在教育过程中得到全面的关心和指导,达到优质均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应该逐步实现三个层次的目标:为所有的人提供基本平等的教育机会;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均等的教育条件保障;为每一位受教育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

就全国而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既是一个理想的目标设计,也是一项非常复杂、规模宏大的工程。因为,在全国范围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三个层次现象并存,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其均衡程度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选准起点;同时,要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的评价指标体系;以此促进不同层次的均衡状况的提高,为达到理想状态奠定基础。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和教育的发展而变化,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必须把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代特征和要求:

第一,均衡发展不是限制发展,而是共同发展。均衡发展不是“削峰填谷”,而是通过提高办学门槛,实现义务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发展是教育事业永恒的主题,真正意义上的均衡是在发展中实现的,没有发展,就谈不上均衡。

第二,均衡发展不是平均发展,而是分类指导发展。均衡发展决不是教育的平均主义,不能只用一把尺子来衡量,而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分区规划、分步实施、分类评价。

第三,均衡发展不是单一发展,而是整体发展。当前最需要关注和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城乡发展不均衡问题,要着力于积极推进区域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需厘清几个概念
教育部督导办副主任 周坚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需要厘清以下几个概念:

一是均衡水平与发展水平的区别。均衡水平反映政府公共教育资源的均等化配置程度,反映义务教育学校间办学水平差距的大小。发展水平反映一个地区教育发展的总体水平,是把一个地区所有学校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

因此,一个地区的教育均衡水平和发展水平不完全一致,发展水平高,均衡水平不一定高,反之,均衡水平高,发展水平也不一定就高。

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高位均衡、高位不均衡、低位均衡和低位不均衡四种情况。因此,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既要解决发展水平高、均衡水平低的区县的均衡问题,更要解决均衡水平高、发展水平低的区县的发展问题。

二是均衡评估与发展水平评估的区别。均衡评估是差异性评估,是评估一个地区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的程度。发展水平评估是评估一个地区教育发展总体水平的高低。因此,均衡评估和发展水平评估的着眼点不同,其评估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也相应存在差异。

三是均衡发展与特色发展的关系。均衡发展和特色发展是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关系。均衡发展不是要求学校“千人一面、整齐划一”,而是鼓励学校在达到国家基本办学要求的基础上办出自己的特色。

就个体而言,均衡是基于尊重个性和差异的均衡,使每个人的个性潜力得以最大程度地发展。就学校而言,教育均衡不仅重视质量,还重视在质量基础上的特色发展,鼓励学校间形成不同的发展优势,在学科师资、教学、学生管理等方面凸显本校特色。

发展是教育事业永恒的主题,没有发展,谈不上均衡。均衡发展是在发展中求均衡,是抬高底部,不是削峰填谷。通过政府的强力推动,最终实现均衡水平和发展水平都不断提高。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新任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均衡督导评估制度,科学有效地开展工作,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督导评估研究中心主任 刘芳

如何有效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这是当前各级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各级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战略部署中所必须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核心是研究制定衡量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标准。

我们国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的经济和教育发展有着很大的差异,要制定一个适合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国家标准,应该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需要我们既要准确把握政策,又要全面了解现状;既要深入分析面临的问题,又要有前瞻性的预测;需要我们把理想的标准和现实的情况结合起来进行系统、整体的考虑。

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一是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二是依据国家规划纲要及重要文件等。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三是依据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数据。

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的原则,一是评估标准要能切实推进工作;二是评估标准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三是评估标准要依据法定数据。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各项指标的均衡系数均达到评估标准方可认定为达标;二是各项指标的综合均衡系数达到评估标准方可认定为达标;三是各项指标的综合均衡系数与三项核心指标均达到标准方可认定为达标;四是综合均衡系数达标并且各项指标不超过某一上限值可认定为达标。

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不是拿出一套指标体系就可以实现的,也不是确定评估标准就大事告成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知易而行难,要破解瓶颈、实现突破,需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需要政策制度的顶层设计,需要大家的齐心协力。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与评价体系的思考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所长 杜育红

建立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与评价制度,从技术角度看应该分为三部分:一是区县内义务教育均衡的内涵与主要方面;二是区县内义务教育均衡的监测体系;三是区县内义务教育均衡的评价体系。

什么是监测体系呢?监测体系就是描述监测对象的信息获取体系。建立区县内义务教育均衡督导制度,首先必须考虑区县内义务教育均衡的监测体系的问题。当然,这一体系不一定完全是新建,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教育统计及评价督导体系去完成这一工作。

我认为区县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教育资源投入规则的改变情况,包括教师与校长的配置规则,生源的配置规则,经费的配置规则,学校办学条件的配置规则等;第二,教育资源投入规则改变的基础上,学校教育资源投入差异的监测;第三,学校教育质量差异的监测。

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区县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一定要建立在对政府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责任基础上。我认为,由于教育质量与教育结果是学生、家庭、教师、学校,乃社会各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正如前面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的内容上,政府有责任制定对所有学生与所有学校都平等的资源分配规则,政府有责任缩小区域内学校间义务教育资源投入水平的差异,为各方能够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政府有责任为社会各方提供系统全面的学校质量信息。

评价是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科学的评价一定是建立在对评价对象全面系统的监测基础上,依据全面系统的信息作出判断。根据评价的目的与作用,评价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标准达到程度的评价;二是目标达到程度的评价;三是政策干预效果的评价。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中,第一项就是学校标准化建设。从这一思路来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价首先是基本办学投入标准达到度的评价,主要包括学校标准化建设达到程度,生均经费投入水平的达到程度等。

《 中国教育报 》 2012 年 7 月 13 日 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