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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终身教育立法启示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职教论坛 日期:2014-11-19 16:36:00 人气:

——基于美、日、韩法规文本的分析

吴遵民、黄健在《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4年第1期中撰文,梳理和分析了美、日、韩终身教育立法的内容与现状,并结合我国终身教育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所需规范的内容给出结论与建议。

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蒙代尔法案》标志着美国《终身学习法》正式出台,它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善的有关终身教育的成文法。其立法理念与原则包括落实公民终身教育权、公民学习形式的多样化等五个部分,在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上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缺少法律救济方面的内容使此法的结构与体系显得不够完整。该法没有刻意构建一个庞大而完整的终身教育体系,而是将“终身教育”的推动放置于某一个接近的范畴,避免了空泛无效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社会科技与经济的发展。

1990年日本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终身教育的专项法律《终身学习振兴法》,其立法意图包括将终身学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三个方面。2002年日本国会对该法在细节上进行修订,更名为《终身学习完善法》,仍以“满足国民对于终身学习机会的需求”为立法的基本宗旨。但该法被置于“产业振兴”的层面,对国民学习权等核心要素的保障未得到重视。

1980年韩国在《第五共和新宪法》中首次提出重视教育的理念,先后多次强化了终身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于2000年正式制定实施了《终身教育法》,明确规定了该法的基本原则、中央和地方自治团体推动终身教育的职责和任务等内容。该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富创新意义的实体法,其主要贡献包括:把“学习休假制”和“学习费用援助制”纳入终身教育立法中;建立对普通民众参加终身学习的学习成果予以“学分累计、转换与认定”的制度;对终身教育的多元活动形式予以界定。2007年韩国对该法作了修改和完善,颁布了《终身教育法实施细则》,其中“终身教育士”的职务定位等一系列人事制度的规定和安排是该部法律最具颠覆性的关键举措。

基于此,作者针对我国终身教育法制化仍处于滞后状态的现状,就以下方面提出建议:终身教育的立法宗旨;终身教育的立法理念;终身教育的基本内涵与适用范围;终身教育需要完成的重要任务与使命;终身教育经费的来源与分配;终身教育的协调机构;终身教育学习成果的认定。

(文见《职教论坛》2014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