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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15年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展望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日期:2010-1-28 14:57:00 人气:

未来15年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展望
方建锋/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 (上海 201103)

21世纪的最初20年,是中国教育事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直面教育规模扩张和质量模式转型的双重严峻挑战,加快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教育与文化需求。这需要我们进一步确立科学发展观和构筑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同时积极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同类后发型国家大力发展多元化教育,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集聚社会教育资源、完善国民教育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促进教育内涵发展、推动教育制度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构想。

一、未来15年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目标预测

从现在起到2020年,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形成比较完善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制和体制环境,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共资源、社会资源和私人资源发展教育,使得民办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和教育增量发展中占有的比例规模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形成一大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在体制改革、制度创新和内涵发展上形成比较成熟的经验。

从现在起到2020年,根据上述总体目标,以及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不同性质、发展现状和地区差异,我们可以设想以下引导性、指导性规模发展目标和指标:

(一)学前教育:使民办幼儿园的比例规模按在园幼儿数达到40-50%。

2004年全国学前教育学龄儿童毛入园率为40.75%,学前一年的毛入学率尚不足50%,这一指标水平表明,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空间极大。但是目前学前教育政府财政负担比例较高,各级政府可以考虑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以及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教育发展的任务,确定相应的发展目标。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亚太地区韩国私立幼儿园在园幼儿数所占比例为75.44%(2001年),日本更高达79.1%(2000年);发达国家财力较为雄厚,这一比例的平均值为26.5%(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值高达60.7%(2000年)。我国2003年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所占比例为23.9%,其余均为政府财政负担。从我国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民办幼儿园近年的发展态势出发,可以考虑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所占的比例2010年达到30%,2020年达到45%。与国际上发展中国家相比,这一比例是也是偏低的(见表1)。

表1 2020年以内幼儿园在园幼儿基本情况

单位:万人/%

 

注:采用1.5%的年均人口出生率作为人口预测参数,测算1996-2020年的适龄幼儿数;1999年至2004年幼儿教育阶段平均入园率为38.99%,以后年份数据照此估算在园幼儿数。

(二)义务教育:使民办中小学的比例规模按在校学生数达到5-10%。

义务教育是政府的公共职能,应当以政府办学为主,各级地方政府应按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财政性公共教育经费投入,确保足够的公立学校学额数,公平资助每一个适龄学生并努力实现区域性教育均衡发展。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指导下,应确立公平、基准、有限的政府责任观念,退出义务教育的市场竞争领域,培育和发展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高于基准水平的选择性民办中小学,满足部分群众的择校愿望。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亚洲韩国小学和初中私立学校在校生所占比例为9.1%(2001年),日本约为6%左右(2000年);发达国家初等教育阶段私立学校在校生所占比例的均值为6.6%(2000年),发展中国家为10.7%(2000年)。2004年,我国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所占比例为3.62%,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是极低的。

根据初步分析,如果到2010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到5%左右,按生均经费2500~3500元测算,每年可吸纳社会义务教育投入200~300亿元。到2020年,按民办小学和初中在校生数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10%的比例测算,则每年可吸纳各类社会与民间的义务教育投入500~600亿元左右,大大减缓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的矛盾(参见表2及表3)。

表2 民办小学和初中发展规模和投入测算

 

表3 2020年以内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数增长情况

单位:万人/%


 

注:①2002年的在校生数中未包括民办初中在校生数;

②计算表明,从2000年到2004年虽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数的总体规模不断下降,但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数占全部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数比例的年均增长率为14.68%。

(三)高中教育:到2020年,按照各类民办高中占规模增量的比重占50-75%计算,使民办高中的比例规模,按在校学生数接近18-23%;2015-2020年间为20-28%。

我国政府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普及高中教育的发展目标,今后5到15年高中阶段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2004年全国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不足50%,从目前到2010年,我国高中阶段学龄人口将处于高峰期,每年高中阶段学龄人口维持在6000~7000万以上,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与学龄人口上升的巨大压力,给整个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同时,也为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历史性机遇和发展空间。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韩国高中阶段私立学校在校生数所占比例为55.52%(2001年),日本为29.4%(2000年);发达国家的平均比例为11.0%(2000年),发展中国家为15.7%(2000年)。我国2003年这一比例才达到8.21%,考虑到高中阶段己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所占比例应该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靠近。由此,我们建议民办高中2010年的规模发展目标不少于15%,2020年考虑增至30%。与发展中国家相比,这一目标也是偏低的。

按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数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15~30%的比例测算,2005—2020年,我国高中阶段在校生人数将达到3500-4000万人。若2010年民办高中在校生人数达到高中学生总数的15%,按生均运行经费5000元计,则每年可吸纳社会资金300多亿元。若2020年民办高中在校生人数达到高中学生总数的30%,则每年可吸纳社会资金(包括运行经费和新建校的基础性投入)700多亿元(参见表4及附表1)。

表4 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发展规模和投入测算

 

(四)高等教育:到2020年,按照各类民办高中占规模增量的比重占50-75%计算,可以使民办大学的比例规模,按在校学生数达到25-40%;2015-2020年达到30-40%。

2004年全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19%,提前实现了“十五”计划规定的到2005年毛入学率达到15%,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目标。中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门槛后,面临着来自规模进一步扩大和高等教育制度创新的双重使命,民办高等教育也同时面临着极富挑战性的改革实践。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韩国高等教育阶段私立学校在校生数的占比例约为65%(2003年),日本为70以上(2003年);世界范围内各国的情况差异较大,但平均比例不低于30%。我国的这一比例2003年才达至11.19%,到2020年,民办大学在校学生比例即使从目前的10%提高到40%左右,与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私立大学学生占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73%、75%和70%相比,仍然有20至30个百分点的差距。因此,我们保守地预定2010年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所占比例应达到25%。

2005—2020年,我国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将达到2000—3000万人以上。按2010年民办高校在校生人数达到高校学生总数25%的标准测算,按生均事业性经费8000元计,通过发展民办高校,每年可吸纳各类社会资源500多亿元;再加上每年新增数十所民办高校所需的基础性投入200~300亿元,每年共可吸纳社会资金700多亿元。若2020年民办高校在校生人数达到高校学生总数的50%,则每年可吸纳社会资金(包括运行经费和新建校的基础性投入)1500亿元以上(参见表5及附表2),对加快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表5 高等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发展规模和投入测算

 

(五)非学历教育和培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到2010年,全国农村转移人口规模将达到1亿人以上,同时,未来5到15年也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任务最为艰巨的时期之一。来自这两个方面的教育培训不仅量大面广,且类型与层次也很多。近20年来,我国各类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在承担就业、转岗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认真总结我们自身经验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拓宽思路,大胆推进民办教育在非学历教育和培训中的作用,并通过规章和制度建设以及各级政府的必要干预,引导、规范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未来15年促进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的要求,坚持教育以人为本,坚持教育公平,着眼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保护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办学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教育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办学环境和教育结构,提高办学效益,为推动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

为落实这一指导思想,应确立如下发展原则:

1.坚持和谐发展的原则,确立连续、完整、清晰的民办教育发展战略,实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协调发展,共同构筑面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的终身教育体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巨大的认识飞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分别从法律、道德、伦理各个层面提出了指标和要求,教育作为社会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发展民办教育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都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充分认识、肯定发展民办教育在实施“科教兴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决克服和扫除阻碍教育事业发展的观念障碍、制度障碍和体制障碍,建设终身学习、全民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和多元、开放的大教育体系。

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整体发展中,合理布局和科学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坚持凡是有利于解放教育生产力、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有利于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各种办学体制、筹资体制、办学模式、政策、手段都可以探索,把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和办学体制改革,作为推动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教育制度创新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2.坚持均衡公平的原则,明确政府职责,发展优质特色民办教育与改造薄弱学校、关注困难群体相结合,积极探索缩小教育差别、实现教育公平的途径和方法。

发展民办教育必须坚持均衡公平的原则,不得推卸政府的教育职责。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定政府教育投入的总量和比例,切实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比重,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模式转型的同时,把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和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事业上来;逐年增加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严格做到“三个增长”;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逐步整合城乡及地区间的教育资源,促进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重点加强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力度。

增加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教育资金投入的总量,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逐步消除经济带之间和经济带内各省市之间教育投入上的差距;合理调整教育资源结构,使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基础教育过渡;改革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免”等一系列措施,促进教育公平。

同时,应当以办学体制改革和发展民办教育为切入口,在教育事业的增量发展中,让民办教育扮演日益增长的重要角色;取消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性政策,体现举办教育机会的公平性;对于民办学校的招生及收费制度必须予以明确的规定;鼓励和引导民办教育向优质、特色、选择性教育的方向发展,允许社会力量举办面向低收入群体的民办学校,落实对承担政府委托教育任务学校的经费拨付。

3.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管理都应强化法制观念,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依法行政是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以法制为基础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因此,教育领域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进行深刻的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全面实行依法治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要求,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项目,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要依法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的违法行为。

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校董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要保证学校的发展规划、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完善学校内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健全监督机制,依法管理好学校法人财产。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的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

三、突破瓶颈,实现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一)突破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性瓶颈,成立全国性教育统筹发展机构,建立完善的民办教育规范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不配套、不统一问题。

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贸易、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国资管理等诸多方面,而这些法律法规中有些内容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成为影响目前民办教育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建议在国务院成立专门小组,对现有的这些法规进行清理并修订,同时组织专门人员研究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问题,建立完善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规范体系。

可考虑建立国家级的教育咨询机构,各省设立相应部门,负责教育重大事项的咨询和决策论证。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发展教育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之一,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强化对教育事业的组织领导。大力提高教育决策过程的社会参与,全面建立并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各级政府应建立以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社会事业建设费为主要来源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民办学校举办者为改善民办学校教育设施设备投入资金的贴息、补助,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服务等方面。

(二)突破教育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瓶颈,充分调动公共资源、社会资源和私人资源发展教育事业,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各级各类教育相互衔接、多元开放的教育体系。

政府统筹公共资源,确保各级各类教育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均衡发展。公共资源向偏远地区、农村居民、城市边缘人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倾斜,切实保障他们受教育权的实现。政府部门应不断优化偏远地区学校的布局结构,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质保量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国家责任,不断提高教育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政府教育财政投入的数额和比例做到法制化,健全国家教育经费转移支付机制。逐步加大中央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做到义务教育的经费完全由国家承担;鼓励地方增加对部属高校的投入,同时增加地方尤其是特大型城市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完善中央与地方在高等教育管理方面的协商机制,发挥地方对自主发展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教育、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性机制。扩大并合理配置教育设施和资源,实现教育的多元化,扩展社会资源对教育事业的渗透和参与,使教育成为有效而便捷的一体化体系,使所有公民可以方便地获得教育与学习的机会。有机整合协调各种社会教育资源的有效机制,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培育和发展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支持并鼓励社会提供教育的评估、考试、监测、项目等各种形式的中介服务,形成有公信力的教育监督、评估中介机构。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2005年2月24日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中的相关规定,鼓励私人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意见》明确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并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意见》从国家层面肯定了私人资源进入教育领域的发展方向,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效率;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积极借鉴民办教育的管理经验,尝试信托、拨改投等方式推进公办教育改革。

(三)突破教育管理改革的瓶颈,设计公共政策出台的程序规则,依法行政,改变以往偏重结果公正的观念,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行为与学校法人行为之间的职责权限。

按照法制政府的改革目标,在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尤其是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以及广大公民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方面,应遵循政策出台所需的听证、论证、公示等程序,确保该项政策所涉及到的利益群体都能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中来,同时保证参与决策的代表能准确地代表其群体的利益,使民办教育决策建立在更为透明和民主的基础上。

在涉及民办教育的重大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以确保制定的重大政策真正地反映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在民办学校招生以及其他教育政策咨询及相关领域,可委托给专业性的研究或咨询机构进行;可成立专门的教育信息公布机构,真正做到公共信息透明化;在教育项目管理方面,还可更广泛地采用专家组织的形式。

学校法人自主地制定民办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自主地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自主地解决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自主地决定学校招生、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行政合同制,以行政合同作为规范政府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之间权限的依据,实现政府从行政干预模式向行政监督模式的转变,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责任型和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转变,使民办学校成为真正依法自主办学、自我约束的独立办学法人。

(四)突破政府职能转变的瓶颈,将发展教育中介服务业视为新的支柱产业之一,把建立教育服务行业与政府机构改革相结合,确保教育服务行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确保“政社(社会中介组织)分开”。政府职能要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方向转移,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并重。突破“教育部门研究教育”的局限性,鼓励多方参与、跨学科跨领域研究教育问题。可以采取竞争性的政府购买等方式下放一部分政府职能,把社会性、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的社会管理事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并确保其独立、公正地开展中介业务工作。

加强立法监督,规范教育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制定非营利机构组织法,一方面鼓励教育行业协会为民办学校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并收取必要的费用,另一方面要适当限制教育行业协会开展营利性活动。同时,有必要加大对教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教育服务机构的审批程序,实行巡回审查制度,建立教育服务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对违法行为严厉惩治,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对业务重叠、重复建设的教育服务机构进行整顿,改组兼并。

加强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培养自我发展能力。随着外资中介组织的逐渐进入,我国教育服务机构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因此,一方面要加快对教育服务机构的培育,另一方面更要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在政府支持下成立教育服务行业协会发展基金会,为教育行业协会的发展募集社会公益资金,为教育行业协会提供必要的资助。民办学校应率先引入国际鉴证评价机制,以保障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中介组织的作用,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等评估,颁发质量合格证书和学校认可资格证书,并实行不同等级不同收费办法以鼓励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

(五)突破民办教育自身发展的瓶颈,尝试建立现代学校制度,鼓励并引导民办教育向内涵发展、持续发展、协调发展的方向推进。

建立明晰的现代学校制度。对学校产权数量,产权构成,产权登记手续和归属,产权流转程序和产权增值等加以具体、清晰的界定。在严格区别不同类型学校性质的基础上,实现学校举办者所有权与学校经营者经营权的分离。建立完善的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形成一种良性高效且相互制衡的学校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开放性的校长资格认定制度、选拔制度、培训制度及合同制度,形成学校管理、校长管理的相互制衡机制。实行校长职业化,建立校长经营责任制,建立并完善学校校长选拔的民主决策机制,由学校权力机构聘请校长,以校长为代表的学校教育管理执行层,全面负责管理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成立家长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以及有家长代表和社区代表参加的董事会(理事会)共同参与学校的管理,并对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学校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实行校务公开、收费公开制度,定期接受全面评估。

鼓励民办学校向特色化、精品化的方向发展,“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民办学校最大的特点与优势就在于教育供给的多元化、个性化、精品化,满足不同类型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民办学校摆脱公办学校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管理观念、学校品牌和特色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层文化的建构,为教育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提供改革经验。

(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各类教育的不同性质,明确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举措。

学前教育方面,要充分考虑学前教育的特点,规划不同类型机构的结构,如贴近社区的幼儿园可尝试政府办、社区办、民办三种举办方式相结合的结构模式;面向较广区域的幼儿园,可考虑以民办为主的模式;在经济较为落后地区,鼓励民间举办低成本、低收费的幼儿园。同时,政府应按当地实际,对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

中小学教育方面,在经济发达地区适当发展优质、特色的民办教育,满足家庭及其子女的教育选择权;鼓励经济不发达地区大力发展低成本、低收费的民办学校,弥补公立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中的不足;同时,积极推进公共教育财政改革,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公办学校财政拨款向非营利性学校拨款转变,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与公办学校同等额度的生均经费。

高等教育方面,在进一步办好现有民办高校的基础上,鼓励优质民办高等教育资源快速拓展;在加强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独立学院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进行大胆尝试;允许在部分地区选择部分现有高校进行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试验,着手研究并启动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引进民办运行机制为特征、以推进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为目标的高等教育新体系。

非学历教育培训方面,除进一步规范现有民办非学历教育与培训机构外,应鼓励现有各类普通高校利用已有的资源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允许各种教育机构之间进行合作,探索建立混合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我国公共教育领域一场伟大的制度改革。这一变革的深远价值和历史意义,必将远远超越“弥补公共财政不足”、“积聚社会教育资源”、“扩大教育的比例规模”、“提供更多的教育选择机会”等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现实功利价值;这一变革已经和正在改变着中国教育发展的历史,中国当代民办教育的发展,与历史上的私立教育在社会环境和历史主题上已经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置身于向现代转型的新时代,民办教育肩负着独特而重要的历史使命,她必将为中国教育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注入新的动力,她必将为实现中国教育的新文化使命注入新的活力,她必将为中国教育的现代崛起、增强教育对于社会转型和时代变迁的应变能力提供新的激情、创造和贡献。

附表1 2020年以内高中阶段在校生数增长情况

单位:万人/%

 

注:①计算表明,从2000年到2004年高中阶段在校生数的年平均增长率为4.01%。未来15年发展以此做参考估算

②到2010年,初中毕业生升学率将达到75%左右,高中阶段在校生规模将超过4100万人左右,毛入学率达到73%。

③2002年民办高中在校生总数暂缺,2003年民办高中在校生总数中包含有民办职业初中在校生数。

 

附表2 2020年以内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数增长情况

单位:万人/%

 

注:①计算表明,从2000年到2004年高等教育在校生数年平均增长率为7.19%。未来15年发展以此做参考估算。

②按高校招生年增长率3-4%预测,到2010年,我国各类高等教育在校生总规模达到2600万人左右,比2001年净增1300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3%左右;2015年达到30%;2020年达到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