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分析:社会资本结构的视角
张东娇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教授、博士
[摘 要] 择校行为的意义体系,由本体层面、主体层面和政策层面的意义构成。在优质教育资源稀缺条件下,动员社会稀缺资源的社会资本力量变得异常重要。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由三个不同层面的主体执行,他们拥有不同的社会资本力量。家庭、学校社会资本通过“马太圈”模式介入择校过程,参与优质教育资源的再分配。治理择校问题必须依靠政府,通过执行教育均衡政策、提高家庭选择能力、增加备择学校类型和提高备择学校质量来解决。
[关键词] 义务教育;择校行为;社会资本
对择校问题,众多的理论研究者和实践观察家运用自己的专业话语和方法论框架,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多角度对目前中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问题进行了分析。在这些研究中,使用频次较高的一些词语是:择校现象、择校原因、择校对策、教育选择、教育公平、教育均衡。这些关键词语构成了大多数研究的经验逻辑:列举择校现象——这种行为威胁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公平价值的实现;分析择校成因并寻找解决问题对策——教育均衡是解决问题的出路。相当数量的研究者论证了择校存在的合理性。本文在大量研究成果基础上,把社会资本概念引入择校问题研究中,回答在中国文化语境下,择校行为的本质是什么?家庭社会资本和学校社会资本如何介入和参与教育选择过程的?择校行为特指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行为。
一、择校行为的意义体系
择校作为一种结构性的社会行为,是一个关联庞杂的意义体系,由各层面主体的价值、利益和行动构成。该意义体系衔接政府、家庭和学校三个利益主体,关系政府或市场配置教育资源的两种方式,涉及生产者主权或消费者主权两种理论依据,还关涉到不同层面的教育均等问题。利益和公平是择校行为的关键词。政府维护教育公平的义务和作为,家长行使选择教育的权利和行动,学校实现教育选择的意愿和行为紧密交织在一起。不同利益主体关照下的择校概念意义不同。在该前提下,择校行为的意义体系可分解为三个问题:择什么?谁来择?怎么择?
1.择什么——择校行为所代表的本体层面
择校即选择学校,这是择校的本体意义。接受教育权的实现是对教育权利平等原则的兑现;选择教育权利的实现是教育机会均等和学业成就机会均等原则的兑现。在教育权利均等的前提下,如何分配教育机会即获得优质教育资源的就学机会成为择校行为焦点。
择校包括选择教育和教育选择两种行为,这两种行为同时发生并构成同一过程。选择教育指求学者对学校的选择,教育选择指学校对入学者的选择,学校具有选择受教育者与被受教育者选择的双重性格。[1]本文的择校行为主要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及其家庭选择教育的行为,教育选择主要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选择行为。
择校择什么?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是选择学校办学体制——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二是选择学校类型——普通学校或职业学校;三是选择学校质量——优质学校或质量一般学校;四是选择教育特色——课程特色或方法特色。问题的关键是谁来择?由于主体因素的加入,择校概念及其行为在不同语境下获得不同意义——不同主体生产不同的择校意义,产生不同的行为序列。
2.谁来择——择校行为所代表的主体层面
如果不考虑政府要素介入,择校行为只涉及两个主体。在教育选择的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是学校,客体是学生及其家庭;在选择教育的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是家庭,客体是学校。择校行为中的家庭和学校同时互为主客体。无疑,家庭是择校的首要行为主体。学校是备择对象,其主体空间是被规范的,由其吸引力和消费者意愿而定。
支持上述逻辑的价值判断是:择校是社会成员对其所享有的教育权的合法利用。择校在消费者权益中心价值取向下是家庭和学校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是指作为消费者的公民行使选择教育权,选择满意就学机会和学业成就机会的一种选择行为,教育资源配置市场化,遵从消费者相对满意原则。在这个意义体系和行为序列中,家庭选择教育权利是正当的,选择能力受到保护。任何要素的进入都会改变其序列和形态。
现实表明必须考虑政府要素的介入——任何政府都会利用权力在任何时候实现其教育公平的意愿,强行成为教育选择和选择教育的主体,即成为择校的一级行为主体,而家庭和学校成为择校次级行为主体。政府的介入会使上述家庭权益中心的择校行为发生改变。
政府作为一级行为主体,通过对抗或顺应市场配置教育资源的控制方式实现其作为。其出发点是维护教育公平的底限。在顺应市场的政府介入模式中,政府政策导向以消费者中心圈定,以提高家庭选择教育能力为行动核心,其意义体系的逻辑为政府介入-教育资源市场配置-家庭权益中心-相对满意原则。择校在政府鼓励下成为全民运动。在对抗市场的政府介入模式中,择校行为复杂为三方搏弈的过程。择校行为的一级主体和次级主体合一,政府代替家长和学校做出选择。就近入学成为决定公共品的消费准则。家庭利益中心转换为政府利益中心取向,择校成为政府按照大公平原则,代替消费者意愿,强制分配就学机会和学业待遇的选择行为。择校行为的意义序列为政府中心-教育公平原则-消费者意愿就学或非意愿就学-消费者满意或不满意。在这个意义序列中,公众选择情绪和能力受到挑战,择校成为部分消费者参与的局部运动。
3.怎么择——择校行为所代表的政策层面
择校类型和形式的选择取决于选择教育的自由度。择校行为的一级主体——政府通过教育政策规定选择的自由度。不同的政策导致择校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状态。
就宏观择校类型而论,可分为市场选择和政府选择两类。市场选择指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满足消费者需要的选择形式,这是选择自由度最大的政策——选择行为主体是家庭,但必须得到政府的允许。其主要实施途径是建立和改进私立学校,推行教育券等。市场选择方式突破了计划管理模式和就近入学政策,学生及其家庭可以跨区选择,可以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实现了学生与学校的双向选择。同时,政府不仅对这种选择在法律上予以保证,而且在财政和其它方面给予支持。政府选择是指在公共教育体系内部做有限的、低层次的选择。选择行为主体是政府,如就近入学制度。
就家庭择校形式而言,包括退出选择方式和意见选择方式。赫尔奇曼(Hirschman)等人提出,使各种组织有效地提供服务并对顾客意愿及时做出反映的方式主要有两个:退出(Exit)和发表意见(Voice)。[2]当学生和家长对所上学校不满意时,可能转至学区内或学区外的其它学校,这种方式被称为“退出选择”。这种选择付出的成本很高,但许多家长仍选择了这种方式。发表意见方式指通过抗议、讨论、谈判、投票或其它的参与途径,以达到获得更好服务的目的。这种选择带有更大的个性特点。学生家长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力争使学生获得质量更高、形式更多样的教育服务。但这种选择的效果往往有限,因为它是在原有体制和制度的框架内运作,很少触及深层次问题。退出和发表意见这两种教育选择方式彼此并非完全割裂,彼此交织。在家长们进行退出选择的同时,也可能对所选学校的工作积极发表意见;当家长发表意见成效不大时,可能转而采用退出的选择方式。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区划和特定的某一学校为中心,以一定的地理范围为标准,学生不得跨区选择学校,学校不得跨区选择学生,一切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就近入学政策是政府主体的择校行为,择校成为与就近入学制度安排相对的一种就学方式,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供不应求条件下,发生在教育供给部门和教育需求者之间的优质教育机会授受关系行为。家庭主体主动放弃就近入学的免费待遇进行二次选择,采用高成本退出方式操作择校行为。
在高自由度择校的文化语境下,择校是消费者行使选择教育权利,按照选择自由原则选择学校,得到政府鼓励和资助的低成本、低风险、低对抗行为,具有自觉性、自主性和公助性特点。择校成为社会全体公民参与的全民运动,相对实现了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公平价值。在低自由度择校的文化语境下,择校是消费者在政府选择的前提下,退出就近入学选择方式采取市场选择获得满意学校的高成本(非规范操作增加交易成本)、高风险(抵制就近入学政策)、高对抗(政府持否定态度)的越轨行为,具有自发性、自助性和非规范性特点。择校成为部分特殊公众参与的局部运动,教育机会非均等分配。社会资本变得异常重要,成为优质教育机会再分配的重要力量。义务教育资源的非排他性在潜规则层面成为排他性占有,使一个普通的教育常规问题变成一个突出的社会难点问题——在优质教育资源相当有限和以就近入学为合法制度的前提下,择校成为选择能力强势的家庭与被择获得性高的学校非规范地占有和瓜分优质教育资源、优质生源的共谋行为。
二、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的发生机制
1.社会资本及其结构
教育权利均等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兑现,教育机会均等必须通过学校质量的改进和均值化实现,学业成就机会均等实现的前提是形成供给充足的优质学校群落,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家庭背景等社会资本的重要性以实现教育相对公平。如果优质教育资源稀缺,动员社会稀缺资源的能力变得异常重要。行动者所掌握的社会资本力量对择校行为有决定性影响。
1980年,皮埃尔•布迪厄(Perre Bourdieu)在《资本的形式》中正式提出社会资本概念:“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些资源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科尔曼认为,每个自然人从一出生就拥有三种资本,即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他把社会结构资源作为个人拥有的资本财产,即社会资本。与其他形式的资本不同,社会资本存在于人际关系结构中,既不依附于独立的个人,也不存在于物质生产过程中。行动者以此种结构为资源可以实现自身利益。[3]普特南 (Robert Putnam)将社会资本概念的应用进一步扩展到更大规模的民主治理研究中。他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信任、规范和网络。他们可以通过促进合作行动而提高社会效率。
经由布迪厄的奠基,科尔曼和普特南等让社会资本理论超越了单纯的个体研究,扩展到组织、环境的社会网络层面。社会资本是一个共同体中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长期交往形成的,嵌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的,以态度、信任、习俗、惯例、规则、网络、制度等多种形式存在的,被社会结构中的行动者(个人或组织)所获得和利用,并为行动者在有目的的行动中提供便利的一种资源。具有公共物品性、不可转让性、可转换性、层次性、生产性、无形性以及分布的非均衡性等特征。本文在个体和组织层面讨论关系的社会资本——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具体的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网络。
社会资本结构主要是指社会资本的构成。从占有者角度,社会资本包括个体社会资本和组织社会资本。个体社会资本主要指以家庭、朋友、工作等方式联系起来的以个人为中心的关系网络,拥有者可以通过这种关系网络获得包括信息、信任、帮助、机会等各种稀缺资源。组织社会资本是以共同收益为目的的集体行动网络,体现为全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内在和谐关系。社会资本结构性地参与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的再分配过程,致使消费者选择教育行为和学校教育选择行为出现结构性竞争。
2.家庭社会资本介入选择教育
家庭社会资本是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等组织之间长期交往形成的,嵌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的,以态度、信任、习俗、惯例、规则、网络、制度等多种形式存在的,被家庭所获得和利用,并为行动者在有目的的行动中提供便利的一种资源。这里的家庭社会资本主要指家庭关系资本。从结构来说,家庭社会资本包括家庭个体(父辈和祖辈家长)社会资本和家庭单位社会资本。家庭个体社会资本即家长社会资本,是以个体为单位看待社会资本,侧重于个人收益。包括家长与家长之间关系——获取有关子女教育以及学校的信息;家长与教师之间关系——了解子女情况,希望获得特别或额外关注;家长与学校管理者之间关系——希望获得政策关照(如跨区入学);家长与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群关系——为其他不相关人群提供学校信息,间接影响他们对学校的看法,而起到宣传学校作用。家庭单位社会资本是以家庭组织观点看待社会资本。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具有由于职业、地位、收入而带来的社会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以家庭或家族方式呈现。这里讨论的是家长和家庭动用社会网络资源的能力。
家庭社会资本与家庭满意的就学机会和优质教育资源的可获得性之间关系密切。其关系逻辑构成家庭社会资本介入择校行为的“马太圈”模式(如图):家庭处于不同社会分层中-不同的社会分层拥有不同的社会资本-不同的社会资本总量决定着家庭不同的选择教育能力-选择能力决定择校行为实现程度-是否获得优质就学机会和学业待遇-影响社会分层。这是一个循环模式。在就近入学制度下,马太效应尤其明显。
“马太圈”模式显示,社会阶层较低的家庭拥有较少的社会资本,选择能力弱,没有人际资源和经济资本可动用,不具备退出就近入学制度安排实现重新选择教育的能力,获得有限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少,不利于其原有社会阶层的改变,社会资本总量没有增长。这类家庭遵守政策秩序,选择就近、免费入学的无风险、无对抗、低成本就学方式。社会阶层一般的家庭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经过努力可获得一定量的优质教育资源,但可能支付高经济资本用以投资社会资本。社会阶层高的家庭拥有优裕的社会资本,政治强势家庭的社会网络异常丰富和复杂,选择能力最强,易支付退出就近入学制度重新选择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前者以政治资本介入,后者以经济资本补偿。经济资本强势家庭以大量经济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利用社会网络的政治势力,退出就近入学制度实现其选择教育权利,就学者在获得人力资本增强机会的同时,在优质学校完成社会资本的初步积累。这两种家庭获得和占有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最多,易保持较好的社会阶层,社会资本总量有增加的机会。
在就近入学政策和制度下,社会阶层高的家庭能够通过高成本、高风险方式实现重新选择教育权利,获得满意教育机会。消费者教育选择权利是合法的,优质教育资源稀缺是事实。在这样的矛盾中,就近入学的政府选择行为必然遭到以社会资本为代表的来自市场选择行为的破坏。社会资本结构性参与瓜分优质教育资源过程,一个新的阶层——择校阶层已经形成。如何降低家庭社会资本在择校行为中的重要性,是教育制度设计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3.学校社会资本参与教育选择
学校社会资本是学校成员之间、学校与家庭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组织之间长期交往形成的,嵌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的,以态度、信任、习俗、惯例、规则、网络、制度等多种形式存在的,被学校所获得和利用,并为其在有目的的行动中提供便利的一种资源。这里的社会资本主要指学校个体、学校组织及其环境层面的关系资本。 学校个体社会资本是管理者、专业者等学校个体成员拥有的社会资本。管理者依靠专业者搞好教学、管理学生的工作,营造良好校风,保证学校的质量;管理者希望家长支持学校管理政策,对学校建设提供经费支持,并通过学生家长的宣传而获得社会影响力。学校组织社会资本是指以学校为单位看待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本总量。将上述个体社会资本优化整合,形成结构,把学校建成一个管理者、专业者、消费者信任、合作、互惠的组织,使得学校的运作规范而高效。借助上述三类人群,发展学校的关系网络。激励并回报帮助学校赢得声望和发展机会的人群,完成学校优裕的社会资本积累。学校同时也是生产社会资本的组织。学校组织凭借学校社会资本在宏观层面嵌入较大的政治、经济、文化与规范系统中,发挥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力。
学校社会资本与优质生源的可获得性之间关系密切,其关系的逻辑展开同样遵循马太圈效应:学校知名度、美誉度等形象资源不同-学校社会资本不同-不同的吸引力获得不同的生源质量-生产不同的教育质量-积累不同的形象资源。这同样是一个循环模式(如图)。
马太圈模式表明,知名度和美誉度低的学校社会资本贫困,社会资本贫困的学校个体资本贫瘠,学校组织资本稀缺,没有影响环境的能力,对于选择主体的吸引力微弱,影响生源质量和师资质量——在就近入学制度下无选择地选择社会资本贫困家庭的入学者,教育质量增幅空间很大,竞争力弱,升入优质学校机率低,学校生存困难。知名度和美誉度一般的学校,社会资本拥有量处于中等水平,学校个体和组织社会资本有一定积累,对近距离地区有一定辐射力和影响力。对于选择主体有一定吸引力,生源质量和师资质量处于中等水平,升入优质学校机会一般。学校生存没有困难,这类学校有改进和发展空间。知名度、美誉度高的优质学校,拥有丰富的个体、组织社会资本,上下纵横网络丰富,吸引力强,是择校行为者的首选对象。在就近入学制度下,优质学校获得优质生源的方式有三:利用强竞争力把持和垄断精英生源,这部分就学者属成就型择校——学校采取家庭低交易成本的吸引、鼓励策略,并承诺为之提供积累社会资本和增加人力资本的最佳条件和环境。二是利用学校组织的社会资本,获得家庭社会资本和物质资本丰富家庭的学生,扩张学校社会资本的网络结点。三是被动选择社会资本特别优厚的就学者——特权阶层,可能获得利于学校发展的特殊政策,延长学校社会资本的影响距离。在庞大自愿的高成本、高风险的择校群体中,学校从容选择各种优质学生。利用这个机会,学校完成个体与组织、组织与社会之间资本的占有和转换。其基本收益是优质生源、优质的社会网络资源、高质量高形象,额外收益是经济收益和政策收益。择校加大了校际差异,引发社会心理失衡和强大的反感情绪。
三、择校行为的治理对策
一个合理的学校制度能够降低家庭社会资本在择校中的重要性,却能够加强学校社会资本的重要程度以促进学校质量的改进。义务教育具有免费、强制和非排他性特征,政府是其主要责任者,承担维护教育公平价值的责任。家庭主体选择教育权的实现依赖于择校政策、自身选择能力、备择学校的数量、质量和类型。政府必须付出如下努力:
1.实施教育均衡政策
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美国掀起了一场席卷北部和中西部的公立学校运动。《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就近入学原则的实施为择校埋下伏笔。20世纪60年代中至80年代末,择校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并得到发展。为满足消费者的各种需要,出现了各种选择性学校,如磁石学校、开放学校、成人业余补习学校、无围墙学校等。[4] 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择校制度进入发展期,择校制度已为社会所认可和接受。布什总统于1990年春天宣布了“美国2000年教改法案”。在该法案中,他明确提出要推行择校制度,并主张将选择范围扩大到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之间。
美国的经验表明,追求从教育权利均等到教育机会均等和学业成就机会均等的过程是漫长的。在这一过程中,择校从就近入学制度走向自由度较高的择校制度,教育资源从政府配置走向市场配置,政府主体由限制择校到鼓励择校,消费者由高成本、高风险、高对抗择校行为走向低成本、低风险、低对抗行为。在优质教育资源相对丰富的条件下,一级行为主体执行调节和资助功能,大范围放弃教育资源的配置权和选择权,家庭行为主体执行选择教育权,形成全民择校运动。
义务教育优质资源从稀缺到相对丰富,政府行为举足轻重。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政府通过执行教育均衡政策实现教育公平。在义务教育执行就近入学政策阶段,政府利用政策减少区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异质性,执行同样的政策。在此前提下,政府利用拨款统一配齐同类学校的一切硬件设备,将学校因政策贫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在物质设备同质基础上,谋求师资力量等软件因素的均衡化。日本政府为了保证包括残疾儿童的任何一个受教育者,在任何学校所接受的教育机会、权利均等,各校教学条件、教学设施都达到了规范化,并执行统一、规范的教学要求。确保物力资源均等化的基础上,致力于人力资源的均值化。教师和校长由政府机构进行轮换调整,保证了各校师资力量和教学水平的相对均衡,一般3年至5年内,各校间进行师资轮换调整。日本的教育法规规定:一个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5年,校长任期2年,连任者需在校际之间轮换。
2.提高家庭选择教育能力
择校行为的实现需要成本支持。谁是择校成本的承担者和分担者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只要教育可以增加就学者的人力资本,家长就会自愿付费。政府以经济资助和成本分担的方式,致力于提高家庭尤其是社会资本贫困家庭选择教育的能力,以降低家庭社会资本在择校行为中的重要性和对教育公平价值的伤害。
3.丰富备择学校类型,提高备择学校质量。
在自由择校制度下,择校是一种消费者合法选择理想学校的选择行为。政府的责任之一是丰富备择学校类型,促进选择形式多样化。美国1998-1999年度中小学学生就学的总体情况是:在全部中小学学龄人口中,4200万就读于传统的公立学校,约占总数的80%,590万就读于传统的私立学校或者教会学校,约占11%,100万的学生在家接受教育即家庭学校教育,占学生总数的2%;31万人就读于特许学校或参加教育凭证计划,占学生总数的0.6%。[5]美国市场化选择教育行为给我们的启示之一是,政府从教育服务的生产角度,不断鼓励各种形式的教育机构产生和建立,丰富教育服务的供给类型和差异,激发学校之间的竞争,保证充分的教育服务供给。如在公立学校系统内外建立特许学校、磁石学校、家庭学校、私立学校,甚至鼓励营利学校和托管学校的兴办。启示之二是,美国政府从消费者角度立法保障家长和学生的选择权利和选择能力,丰富和发展多种选择形式。如建立教育券制度、抵税/收入扣除和教育储蓄帐户、学区内选择、跨学区选择和自由入学、双通课程等。这些形式和途径正在改造着美国的学校教育系统。
政府的责任之二是提高备择学校质量,增加选择范围。20世纪80年代后,美、英、日、澳、俄等国在教育领域中,普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把学校视为教育市场中特殊商品的提供者,在众多的消费者中竞争顾客。英国伦敦大学教育学院前院长劳顿(Denis Lawton)认为,鼓励择校能引进某种竞争机制,使学校一直处于紧张的竞争状态之中,这样便能提高学校教育的质量。曾在里根政府任联邦教育部长助理的费恩(C.Finn)指出,有意识地扩大家长的择校权限将不仅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而且会对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更加公正,可以避免只有富人才有选择权。
注释
[1]李守福.教育选择与选择教育——兼论公立高中是否该收“择校费”[J].比较教育研究,2003,(12).
[2]Elchanan Cohn and Geraint Johnes﹒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Economics of Education[M]﹒Edoward Elgar.
[3] 盛冰.社会资本对当代教育的影响[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4] 赵厚勰.美国择校制度研究(硕士论文)[D].2003.
[5] 赵厚勰.美国择校制度研究(硕士论文)[D].2003.
(文见《教育发展研究》2010年第2期,正式发表时略有修改和调整。)